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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2020年7月1日年废止);
3、商务部关于印发《石油成品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开云全站 kaiyun网站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6.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搜索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点击跳转链接进入办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申请信息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搜索拍卖业务许可初审事项,点击跳转链接进入办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申请信息;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事项,点击跳转链接进入办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申请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安全管理制度、突发时间应急处置办法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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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十八条;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第3号令)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关于授权合肥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本区所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外经贸技字〔2003〕 12号)。
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衔接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商办政法函〔2014〕1099号 )附件2:省商务厅下放管理层级的省级行政权力目录中第4项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下放至市局办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开云全站 kaiyun网站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企业。
1.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合同登记;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搜索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事项,点击跳转链接进入办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申请信息信息;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事项,点击跳转链接进入办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申请信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416号)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1. 经各级工商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3. 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委员会窗口办理了申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注册手续。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事项,点击跳转链接进入办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申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