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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拍卖前,如委托人需中止或撤回拍卖标的,应向本公司支付广告费等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竞买预交的保证金除由本公司如数退还(不计息)以外,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人、买受人和委托人。为此,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
第三条拍卖是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拍卖开始由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起拍价,并声明加价幅度(即递增价),然后由各竞买人举牌竞价。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不得反悔。当其它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原应价才丧失约束力。
第十条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仍无人有更高应价时,拍卖师击槌或上网点击确认拍卖成交。如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保留价(即底价)时,由拍卖师宣布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无效。
第四条在对本规则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项,本公司有解释之权利,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了解相关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有权查看相关拍卖标的和资料。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该拍卖标的一切情况,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师应签署拍卖成交确认合同,确定拍卖价款支付方式、期限及交纳按拍卖法有关规定的佣金。
第十二条拍卖成交并付清全部价款后,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及相关证照等材料一并移交给买受人。凡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履行成交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拍卖价款等义务,除保证金不予退还以外,买受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拍卖标的经委托人同意再行拍卖。同时,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的佣金。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差额。
第十四条竞买人参加竞拍,必须遵守拍卖会场秩序和拍卖程序。不得妨碍拍卖师的正常工作,更不准进行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